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5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8175元,則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