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何奇樹 被告 林鈺蒼 兼右一法定代理人 林今復 兼右一法定代理人 吳金釵 被告 曾俊展 兼右一法定代理人 曾文鑑 兼右一法定代理人 呂翠芬 被告 魏梓丞 兼右一法定代理人 楊莉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曾俊展、魏梓丞被訴妨害自由部分,被告林鈺蒼、曾俊展、魏梓丞被訴竊盜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林鈺蒼、曾俊展、魏梓丞等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俊展、魏梓丞被訴妨害自由(被告林鈺蒼被訴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以恐嚇罪判處罪刑在案,附民部分,另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另被告林鈺蒼、曾俊展、魏梓丞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諭知無罪確定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