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41號聲請人 蔡陳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7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8│├──┼───────────┼───────┼──┼──┤│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15│└──┴───────────┴───────┴──┴──┘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