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 彭福長 被告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士忠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一)所載。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所提出答辯狀之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願供擔保免於假執行,並否認有何侵害原告專利權之行為,如附件(二)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本院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