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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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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