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七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曾提供擔保金對相對人實施假扣押,嗣相對人向聲請人清償後,聲請人即具狀撤銷假扣押之裁定,並以桃園東埔郵局第三二三號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文到二十日內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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