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