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