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逃亡及恐嚇等罪,先後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恐嚇罪部分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