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債權人 李靜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進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二張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
,如無,請改以年息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債權人 李靜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進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二張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
,如無,請改以年息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