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0號附民原告 唐建民 附民被告 曹秀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簡上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石蕙慈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