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352號
原 告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工藝股份
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伍拾參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壹拾柒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