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7號原告 張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辰 律師被告 肖芊鳳 (原名 肖柳冰 )追加被告 賴承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複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