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柴玉琴 │彰化銀行股份有│94年12月25日│44,900元│0000000│00000000││││限公司花蓮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