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偉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偉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偉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起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0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1年9月10日,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