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石國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石國中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俊華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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