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億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億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洪億維因竊盜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280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2年2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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