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明諭
陳逸華蔡鎮隆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訊問後,當庭宣示裁定延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