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25號
附民原告 張連璋
附民被告 陳俊德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5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
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彣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25號
附民原告 張連璋
附民被告 陳俊德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5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
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彣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