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黃桂芬 被上訴人 莊璥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