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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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黃桂芬 被上訴人 莊璥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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