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莊淑貞
陳薇亘 被告昇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訴訟代理人 許峻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70元,或共同補繳裁判費13,26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