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薛進賢 上列原告對被告 姚松德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