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林振芳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戴曉蕙 │一信信義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參萬柒仟捌佰元│PS0一0五七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