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宗麟選任辯護人林哲倫律師被告鍾銘杰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宗麟、鍾銘杰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駱宗麟、鍾銘杰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羈押,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加重強盜罪及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犯行次數各為4次、5次,核各該罪法定本刑均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之罪,受此等重罪起訴,足以引起被告2人主觀上強烈之逃亡動機,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99年
9月9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2人經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自應從99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黃鏡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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