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1號聲請人 蕭秀妃 聲請人 蕭佑安 相對人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平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