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52號聲請人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永豐 代理人 張芬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順妹黃大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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