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903號債權人 賴柏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高烏仔 之繼承人)、(即 高白毛 之繼承人)、(即 張佳樹 之繼承人)、(即 張佳和 之繼承人)、(即 陳秋木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送達地址。
三、提出債務人佔用台端土地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四、查報被繼承人高烏仔、高白毛、張佳樹、張佳和、陳秋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