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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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75號
108年度聲字第2076號108年度聲字第2077號108年度聲字第207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閱卷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75、2076號、2077號、2078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莊榮兆(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詳如後附之「刑事抗告及閱全卷留恐龍法官執法痕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誣告案件,前經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抗告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嗣後抗告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全卷,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75號、第2076號、第2077號、第2078號裁定聲請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本院前開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以傳真方式向本院提起「刑事抗告及閱全卷留恐龍法官執法痕狀」,惟該抗告狀上僅在狀首記載抗告人莊榮兆,及狀末具狀人欄記載莊榮兆,並僅有莊榮兆印文之影本,是抗告人所提出之抗告書狀,未據簽名或蓋章,自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經本院於108年11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簽名、蓋章或指印,該裁定於108年11月6日經由同居人即其配偶蔡英美收受,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有「刑事抗告及閱全卷留恐龍法官執法痕狀」、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抗告人仍未按期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