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0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
行道會真正主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提出財團法人中
華基督教行道會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致無法確認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
真正主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應
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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