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王佳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1
月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4632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王佳臻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17日。
(二)地點:不明。
(三)行為:被移送人以臉書帳號「 王婕 」,於臉書社團『2018
反蔡英文暴政連盟』張貼文章:「轉貼可能性高的奧步:
聽說票已經送出來了,要求公務人員幫忙放進票箱內部夾
層。很多公務人員不肯。第二種是已經把不配合的監票人
員換成民進黨的黨工」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調查筆錄。
(二)網路擷取畫面。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暨查處報告、中央選舉委員
會107年12月6日中選法字第1073550664號函。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於張貼上開文字內容時並未查證,已
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且上開文字內容並非事實,
亦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12月6日中選法字第1073550664號
函可參,則被移送人乃係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
,當足以引起恐慌,該當於散佈謠言之要件,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