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胡金寶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所為之處分(新
北警重刑字第10734355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書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107年11月8日
15時30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非公共場所
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內賭博財物,為警查獲,而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規定之行為,因而裁處異議人罰
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併沒入賭資700元等情。
二、聲明異議旨略以:異議人雖於上址屋內,但並未打牌,僅是
在等人去唱歌。詎警方進門後詢問平常打麻將打多少錢後,
即命在場4人各拿出200元,並抽走100元稱其為抽頭金,剩
下則為賭資,更稱如不照其所說,即沒收在場4人身上所有
現金,員警上開舉動顯係無中生罪,逾越法律規範,是以原
處分顯有不當,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
場所而言,復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所
所明定。本件異議人雖否認有於上開時地賭博之行為,惟其
於警詢時證稱:「(問:你及賭客 李有定 、 陳家足 、及林水
藤是從何時開始賭博財物?以何方式賭博財物?由誰召集的
?)我們今天是從15時開始以麻將賭博,我們之後還要去唱
歌,所以我找他們來家裡打麻將消遣一下。」「(問:所查
扣之抽頭金新臺幣100元,是何人自摸所付?)是李有定所
付的。」等語,核與現場賭客李有定、陳家足及 林水藤 於警
詢時證稱:「我們今天是從14時55分許開始以麻將賭博,胡
金寶提議晚上19時唱歌前先打麻將消遣一下。」「(問:抽
頭金100元從何而來,何人交付予胡金寶?)是我們打麻將
的抽頭金,我們就放在旁邊的盒子裡,結束之後胡金寶會去
拿取,這100元是李有定自摸放在旁邊的盒子裡。」等語相
符,顯見異議人及其餘現場賭客均已就於前揭時、地如何賭
博暨抽頭金來源等事實指述綦詳,本件事證自屬明確。聲明
異議人雖以係遭警方脅迫等語置辯,惟其於警詢時既已稱:
「(問:以上所言是否在妳自由意識下所陳述?以上所說是
否實在?有無補充意見?)是。實在。沒有。」等語,是以
異議人上開所辯,顯無足採,異議人確實在該場所賭博財物
,自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據以
裁處其罰鍰9,000元,併沒入賭資700元,於法並無不合。聲
明異議人仍指摘原處分不當,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異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