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2145號
原   告  趙佑庭
被   告  蕭郁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102號),於民國10
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均係承租位在桃園市○○區○○路○
號即銘傳大學第一餐廳之相鄰店家,分別經營抓餅店、早餐
店。兩造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因餐廳
窗戶開關問題發生嫌隙,被告明知原告之手部放在上址餐廳
下窗戶窗框邊,竟以反覆開關窗戶方式,致原告雙手遭窗戶
夾擊而受有右側前臂瘀傷、左側腕部瘀傷、雙側手部瘀傷等
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受傷
而3天無法工作之損失新臺幣(下同)5,040元(計算式:
不能工作期間3日×每日工資1,680元=5,040元)及精神
慰撫金94,96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在開關第2次窗戶才看到原告的手放在窗
框邊,其並非有意所為,且原告有同意被告夾他的手,被告
才把窗戶關上。又原告係自己經營店家而無支薪,且原告主
張每日工時達12小時,3天無法工作等未提出證據,故原告
所提之不能工作之損失5,040元實無理由。另原告僅受輕微
肌膚之傷,難以想像有何精神上之損害,故其要求近95,000
元之賠償顯不相當,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反覆開關窗戶方式,致原告雙手遭窗
戶夾擊而受有右側前臂瘀傷、左側腕部瘀傷、雙側手部瘀傷
等傷害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
易字第2471號卷核閱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7
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侵權行為者,應
以加害人違反權利不可侵之義務,而為法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具有不法性為要件。倘被害人對該等
加害行為同意,因已放棄自身利益之保護,即屬阻卻違法事
由,喪失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是故
得被害人同意之行為即屬阻却違法性,不得謂為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之行為,縱有損害,亦不得請求賠償。原告主張被告
以反覆開關窗戶方式,致原告雙手遭窗戶夾擊而受有右側前
臂瘀傷、左側腕部瘀傷、雙側手部瘀傷等傷害云云,然查:
原告為有知識之成年人,應知反覆開關窗之行為,會致其放
置於窗戶之手部受傷,仍稱:「他不是很喜歡推窗戶,趕快
推啊,快點點,我手放在這邊給你推,快點」(本院刑事庭
106年度易字第1660號第18頁),且又陸續對被告述說如附
表所示之言語「你再大力一點」等語高達7次,並且在人身
自由未被限制之下,未將放置於窗戶之手部離開窗戶,可見
原告容忍被告以反覆開關窗戶方式夾擊原告手部,而此夾擊
手部,致手部受有右側前臂瘀傷、左側腕部瘀傷、雙側手部
瘀傷等輕傷之行為,應認原告就此有同意之表示,自不得以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是被告行為因係得原告同意,本院
據此免除被告之全部賠償責任,原告即不得請求被告賠償1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
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依法免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
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數額,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冠雁
附表:(摘自本院106年度一字第1660號附表一)
┌─────┬──────────────────────┐
│程式時間│勘驗內容│
├─────┼──────────────────────┤
│00:00:26│蕭郁涵彎腰向趙佑庭稱:「你不是說一人一半,還│
│~00:00:│給你啊。」│
│32│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
││蕭郁涵稱:「你不是要一人一半嗎?」│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
││蕭郁涵稱:「我沒有很大力我輕輕的。」│
││蕭郁涵語畢即伸手關上窗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
││後,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00:00:35│蕭郁涵稱:「小姐我輕輕的」│
│~00:00:│語畢即伸手將窗戶關上,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
│48│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00:00:59│蕭郁涵手指畫面右側並向趙佑庭稱:「你佔到我們│
││的部分了,再麻煩你,還給你。」│
││蕭郁涵語畢即伸手將窗戶關上,窗戶敲及趙佑庭右│
││手後,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00:01:04│蕭郁涵稱:「還給你啊。」│
│~00:01:│蕭郁涵語畢即伸手將窗戶關上,窗戶敲及趙佑庭右│
│05│手後,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00:01:06│蕭郁涵手指窗戶內稱:「先生你不可以拍照喔。」│
│~00:01:│趙佑庭稱:「為什麼不可以拍照呢?」│
│22│蕭郁涵稱:「因為你侵犯到我。」│
││趙佑庭稱:「沒有啊。」│
││(略)│
││趙佑庭稱:「你說我侵犯到你了不是嗎,那你去告│
││我。」│
││蕭郁涵稱:「對啊。」│
││趙佑庭稱:「看你要告侵權還是要告什麼。」│
││蕭郁涵前開語畢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
││手後,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00:01:33│蕭郁涵稱:「沒關係,你不是說…你不是說還給你│
│~00:02:│。」│
│49│蕭郁涵語畢伸手關上窗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
││,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沒關係啊。」│
││蕭郁涵稱:「我不是大力。」│
││蕭郁涵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旋│
││即為趙佑庭打開。│
││蕭郁涵稱:「你先佔到我們的位子了。」│
││蕭郁涵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旋│
││即為趙佑庭打開。│
││蕭郁涵稱:「你說要還給你耶。你不要嗎?確定不│
││要?你不要嗎?還給你可以嗎?」│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啊。」│
││蕭郁涵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旋│
││即為趙佑庭打開。│
││蕭郁涵稱:「你不要還給你。」│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沒關係。沒關係啊,沒│
││關係啊。」│
││蕭郁涵稱:「好不好?」│
││趙佑庭稱:「再大力一點啊。」│
││蕭郁涵稱:「還給你啊。」│
││蕭郁涵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旋│
││即為趙佑庭打開。│
││蕭郁涵稱:「還給你好不好?」│
││趙佑庭左手撐住窗框、右手撐住窗戶稱:「你再大│
││力一點沒關係。」│
││蕭郁涵稱:「你要接受喔。好不好喔。」│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啊。」│
││蕭郁涵拍手稱:「來,加油。」│
││(略)│
││趙佑庭雙手撐扶窗框轉頭稱:「你拍了嗎?」│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