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秋保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秋保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蔡秋保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
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10月、10月、10月、9月、4月、8月、4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109年6月20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
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犬隻1隻,業經警局發還被害人領回,有物品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被告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加重刑責)、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犬隻1隻,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3日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106號被告蔡秋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秋保前曾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10月、10月、9月、4月、8月、4月確定,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甫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蔡秋保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0年4月28日17時前某時,在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斜對面之蓮霧園,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 蔡明 旗飼養在該處之犬隻1隻,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另涉他案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犬隻1隻(已發還 蔡明旗 )。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秋保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蔡明旗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物品認領保管單各1份、蒐證照片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秋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檢察官陳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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