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竹小字第6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蔣陳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