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郭奇陵

張嘉文

被告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8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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