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本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謝秉育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原告與被告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本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8,3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370元(計算式:16,741元-8,371元=8,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