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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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克弦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克弦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克弦於民國108年11月6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連結網路登入「英雄聯盟」線上遊戲,並使用 莊季霖 持有之帳號「kent8809」登入後,以暱稱「激動肥宅」把玩該遊戲,因與暱稱為「- 侯登耀 -喊在」之侯登耀,有言語上之交鋒爭執,而心生不滿。竟於聊天平台上發表「還是你色盲」、「色盲就去看醫生,別在這裡腦殘又秀下限的」等文字,辱罵侯登耀,以此貶損侯登耀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侯登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林克弦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林克弦固坦承有使用暱稱「激動肥宅」之帳號,代莊季霖在「英雄聯盟」線上遊戲中練習,且曾向莊季霖收取代練的費用等事實。但否認有在起訴書所載時間,登入「英雄聯盟」線上遊戲,以暱稱「激動肥宅」於聊天平台上,發表「還是你色盲」、「色盲就去看醫生,別在這裡腦殘又秀下限的」等文字,辱罵暱稱為「-侯登耀-喊在」之侯登耀,辯稱:在LINE上我有跟這個帳號的主人莊季霖說我下午才會上線,不是上午就上線。且莊季霖把帳號給我就表示他也有可能把帳號給別人等語。
二、惟查:㈠證人即告訴人侯登耀於108年11月6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
「英雄聯盟」線上遊戲中,與遊戲平台中其他的玩家匹配,其中有暱稱「激動肥宅」之人,暱稱為「-侯登耀-喊在」。其遭暱稱「激動肥宅」之人,在聊天平台上以「還是你色盲」、「色盲就去看醫生,別在這裡腦殘又秀下限的」等文字侮辱。其心裡很難過,覺得被侮辱了等情,業據證人侯登耀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參偵卷第7至9頁、第138頁,本院卷第117至120頁)。復與證人即在「英雄聯盟」線上遊戲中設立帳號「kent8809」、暱稱「激動肥宅」之莊季霖證述的情節相符(參偵卷11至16頁,詳後述),且有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5月
8日競舞電競字第0109050803號函(參偵卷第85至87頁)、「英雄聯盟」線上遊戲聊天平台頁面(參偵卷第73至75頁)在卷足憑。由此可證,證人侯登耀證述的情節應屬事實,可以認定。
㈡證人莊季霖證稱:帳號「kent8809」是我的,以前在網路遊
戲「英雄聯盟」的暱稱是「激動肥宅」,現在改為「喵咪喵咪」。我於108年11月6日,沒有在遊戲中留言「色盲就去看醫生,別在這裡腦殘又秀下限的」等文字。我於108年10月及11月間,曾經請比較厲害的玩家幫我使用帳號,我會付費給他,那個人就是「弦」即林克弦,他幫我打遊戲積分。我使用網路匯款1800元至林克弦的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內。我與林克弦在網咖認識,我常戴帽子,所以他叫我帽子哥。後來我知道林克弦於108年10月6日上午10時50分左右,有在網路遊戲「英雄聯盟」裡,對其他玩家侯登耀爆粗口,因為帳號「kent8809」只有我與林克弦在玩。那段時間,我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明湖傳統市場上班,工作時間為當天凌晨4點到下午1點。我會知道這件事,是侯登耀有傳訊息給我,提供他們的文字訊息,林克弦使用我的帳號說「反正帳號主人又不是我,你就告吧」,偵卷第74頁有記載等語(參偵卷第11至16頁、第130至131頁,本院卷第111至117頁)。
㈢衡酌證人侯登耀證稱:108年11月6日上午,在「英雄聯盟
」線上遊戲中,「激動肥宅」有說「我看警方吃不吃你的案XD」、「反正帳號主人不是我XD」、「你慢慢逍遙」、「舒服又置在」等語(參偵卷第138至139頁,本院卷第119頁)。再衡酌「英雄聯盟」線上遊戲聊天平台頁面(參偵卷第74至75頁)所示,可知「激動肥宅」於前述日期,在「英雄聯盟」線上遊戲聊天平台上,對暱稱為「-侯登耀-喊在」之證人侯登耀,發表「還是你色盲」、「色盲就去看醫生,別在這裡腦殘又秀下限的」等文字。證人侯登耀詢問「我嗎」之後,「激動肥宅」立即稱:「我看警方吃不吃你的案XD」、「反正帳號主人不是我XD」、「你慢慢逍遙」、「舒服又置在」等語。由此足見,暱稱「激動肥宅」名義之人,對證人侯登耀發表前述侮辱性言詞後,自己表示不是帳號主人等情。由此可見,證人莊季霖證稱其未於上述時間,以前言詞侮辱證人侯登耀等情,應可信為真實。復觀察被告林克弦與證人莊季霖之對話訊息、匯款紀錄照片(參偵卷第41至55頁)所示,可見證人莊季霖確曾請被告林克弦,代打「英雄聯盟」線上遊戲之積分,證人莊季霖以網路匯款1800元至被告林克弦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等情,且被告林克弦於偵審亦均承認此事。由此可見,證人莊季霖上述證詞均屬實,可以採信。
㈣被告林克弦自陳:當時除了幫證人莊季霖代玩外,還有幫其
他客戶代玩。曾向證人莊季霖表示有登入莊季霖帳號上「英雄聯盟」遊戲,但是發覺登入錯誤就下線等情(參本院卷第
114頁)。再參酌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
9年5月8日競舞電競字第0109050803號函(參偵卷第87頁)所示,可見帳號「kent8809」暱稱「激動肥宅」之人,於
108年11月6日9時8分34秒登入「英雄聯盟」線上遊戲,並於同日下午1時35分13秒登出。又參考證人侯登耀證稱:
「我心裡覺得很難過,被侮辱了。我都想哭。而且我那幾個晚上都睡不好,我覺得即使是其他玩家覺得我玩的不好,也不應該這樣侮辱我。即便對方覺得我玩的不好,批評我玩的不好,請我再努力、再去練一練都好,怎麼可以直接對我人身攻擊」等語(參本院卷第120頁)。再觀察「英雄聯盟」線上遊戲聊天平台頁面(參偵卷第74頁)所示,可見暱稱「激動肥宅」之人,與證人侯登耀有言語上之交鋒爭執。由此足見,被告林克弦係「英雄聯盟」線上遊戲的高手,證人莊季霖於某網咖認識被告之後,付費請被告代打遊戲積分。被告確曾於108年11月6日9時8分34秒,以帳號「kent8809」,登入「英雄聯盟」線上遊戲,直到同日下午1時35分13秒登出遊戲。而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因與暱稱為「-侯登耀-喊在」之證人侯登耀,有言語上之交鋒爭執,即於聊天平台上發表「還是你色盲」、「色盲就去看醫生,別在這裡腦殘又秀下限的」等文字,辱罵證人侯登耀,以發洩當時心中之不滿。而上述言詞,足以貶損侯登耀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讓證人侯登耀心裡難受情緒低落達數日之久等事實,應可認定。被告否認上情,顯避重就輕之詞,不能採信。
㈤至被告辯稱:在LINE上我有跟這個帳號的主人莊季霖說我下
午才會上線,不是上午就上線等語。但查,依據被告提出之與證人莊季霖間的LINE對話記錄(參本院卷第69頁),可知證人莊季霖表於108年11月6日下午4時42分,詢問被告「你要打嗎?」,被告於同日下午4時43分許答稱「晚上」等情。而前述LINE對話記錄,僅能說明被告於同日下午4時43分許,向證人莊季霖間表示當日晚上要幫證人莊季霖代打「英雄聯盟」遊戲,尚不能以此反證被告未於上述時間即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英雄聯盟」遊戲中的聊天平台,以暱稱「激動肥宅」,對證人侯登耀發表上述公然侮辱的言詞,自不能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09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
27日施行。然修正條文僅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㈢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侯登耀,在「英雄聯盟」線上遊戲
有言詞上之交鋒,心生不滿,竟以上揭言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侯登耀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所為實非可取。且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其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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