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