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97號聲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田柏 人聲請人陳田柏聲請人 陳田原 聲請人 陳田銘 聲請人 陳田植 聲請人 陳田城 聲請人 陳田熞 聲請人 陳田圃 前列八人共同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俊傑 相對人 林茂榮 相對人 黃昭傑 相對人 黃淑敏 相對人 黃敏郎 相對人 黃冠棊 相對人 謝吳金足 相對人 楊珮琪 相對人王 林玉蘭 相對人 許亦成 相對人盧 何玉秀 相對人 盧慶宗 相對人 盧慶祥 相對人盧 陳月英 相對人 盧添恩 相對人 盧蔡留 相對人 陳金輝 相對人 陳金勝 相對人 陳祥發 相對人 陳文清 相對人 蔡秋菊 相對人 蕭錦嘉 相對人 蕭志平 相對人 蕭志文 相對人侯 蕭金蓮 相對人 李建國 相對人 李健美 相對人 李健麗 相對人 李宜真 相對人 李宜璟 相對人 劉大川 相對人 劉大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貳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茂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昭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淑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敏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零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冠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謝吳金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玖佰伍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楊珮琪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壹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 王林玉蘭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許亦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 盧何玉秀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零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盧慶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盧慶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 盧陳月英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盧添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零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盧蔡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零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金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貳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金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貳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祥發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貳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文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壹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蔡秋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蕭錦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蕭志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蕭志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 侯蕭金蓮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李建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李健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李健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李宜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李宜璟(原名: 李妮臻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劉大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劉大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嗣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57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查,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101年10月2日雄院高101司聲司二字第997號通知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陳報並無支出第一審訴訟相關費用外,其餘相對人逾期均未為提出,合先敘明。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39,937│由聲請人預納│├─────────┼────────┼───────┤│郵資│5,644│由聲請人預納│├─────────┼────────┼───────┤│登報費│1,200│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鑑價費│475,200│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521,981││└─────────┴────────┴───────┘
附表┌──────────────────────────┐│附表二:分割前之應有部分比例│├─────────┬─────┬──────────┤│地號│共有人││├─────────┼─────┼──────────┤│991、991-1、991-2│劉大川│0000000/000000000││991-3、1055│劉大榮││├─────────┼─────┼──────────┤│同上│蕭錦嘉│0000000/000000000│├─────────┼─────┼──────────┤│同上│侯蕭金蓮│400/87376│├─────────┼─────┼──────────┤│同上│陳金輝│555/360192│││陳金勝│555/360192│││陳祥發│555/360192│├─────────┼─────┼──────────┤│同上│陳蔡秋菊即│337/120064│││蔡秋菊││├─────────┼─────┼──────────┤│同上│蕭志平│0000000/000000000│││蕭志文│0000000/000000000│├─────────┼─────┼──────────┤│同上│黃冠棊│0000000/000000000│├─────────┼─────┼──────────┤│同上│黃昭傑│2865/873760(註1)│││黃淑敏│2865/873760│├─────────┼─────┼──────────┤│同上│林茂榮│1/32│├─────────┼─────┼──────────┤│同上│南和興產股│7439/10000│││份有限公司││││陳田柏│1/10000│││陳田植│1/10000│││陳田原│1/10000│││陳田銘│1/10000│││陳田城│1/10000│││陳田熞│1/10000│││陳田圃│1/10000│├─────────┼─────┼──────────┤│同上│許亦成│555/120064│││即 許澄讚 ││├─────────┼─────┼──────────┤│同上│ 楊秋喜 │752/87376│││即楊珮琪││├─────────┼─────┼──────────┤│同上│盧蔡留│588/87376│├─────────┼─────┼──────────┤│同上│盧何玉秀│588/87376│││盧陳月英│196/87376│││盧慶宗│196/87376│││盧慶祥│196/87376│││盧添恩│588/87376│├─────────┼─────┼──────────┤│同上│財政部國有│1/16│││財產局││├─────────┼─────┼──────────┤│同上│陳文清│752/87376│├─────────┼─────┼──────────┤│同上│李宜真│573/436880│││李健麗│573/436880│││李健美│573/436880│││李妮臻│573/436880│││李建國│573/436880│├─────────┼─────┼──────────┤│同上│黃敏郎│2032/87376│├─────────┼─────┼──────────┤│同上│王林玉蘭│480/87376│├─────────┼─────┼──────────┤│同上│謝吳金足│768/87376│├─────────┴─────┴──────────┤│註1:黃昭傑在991-2地號上無應有部分,黃淑敏在991-2地││號之應有部分則為573/8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