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原告松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高鳳美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被告聚利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健育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9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00000000號「微妙辣椒」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命被告排除侵害,現由本院以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商標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5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不得註冊之事由,應撤銷其商標註冊,被告已於102年5月3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等語(見本院卷第51、87至101頁)。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商標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商標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