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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