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威靈頓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淵池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余惠如 律師被告太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如有客觀價額時,即以客觀價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計算基準;又請求確認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通行土地所增加之利益價額為準,不包括通行地應拆除之地上物之價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7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其與被告母公司即訴外人威靈頓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協議,被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長年供作威靈頓山莊之道路公共用地,現系爭土地遭被告擅自設置圍籬等,妨礙威靈○○○區○○○○○道路使用權益,而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圍籬等工作物及其上之草皮、樹木等植被(下稱系爭地上物)清空移除,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實質上為排除系爭地上物而得以通行系爭地上物所在範圍之系爭土地,參酌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威靈頓山莊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價值為準。又威靈頓山莊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407萬3,180元乙節,有 陳瑞貞 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07萬3,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萬3,9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7,335元,尚應補繳64萬6,56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