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
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核准重核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