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聲請人 王景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NA0000000號支票具有銀行有權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台端所附掛失止付通知書無銀行有權簽章)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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