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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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債權人永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債務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價證券者,係指得成為種類債權標的之有價證券始足當之。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返還支票,經核債權人所欲請求給付之支票屬特定物,與上開意旨尚有未合,此部分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