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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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 陳苑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秀蘭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
1萬3,000元,與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被告「積欠4個月租金計5萬2,000元」之金額不符,請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中段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