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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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居民自治會,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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