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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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吳錫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惠君 等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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