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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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辰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被告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5,000元,應繳裁判費83,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82,8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