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奕勳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44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奕勳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47號裁定強制戒治在案,經此教訓已痛定思痛,誓言戒毒,然戒治教育屬團體型態,舍房內十數人團體生活,所結識圈內毒友甚多,如此環境實難脫離毒品之影響。而執行戒治處分之否真有效果亦有疑問,可能受到毒友之影響,難以脫離此等染缸,爰對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10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認強制戒治無法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本院上開裁定尚有不當云云,然其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就上開裁定執行強制戒治時,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僅係以其個人臆測之詞加以指摘而已,參照上開說明,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惟聲明異議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係不合法,應予駁回。另聲明異議人亦有對本院上開裁定提出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6月15日以111年度毒抗字第494號裁定抗告駁回在案,此有該裁定附卷可參,是此部分業經聲明異議人另行提出抗告主張,是本件聲明異議自無須再行審酌,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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